《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公告
一、关于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关联方判定
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定。
除第36号准则第四条所述外,以下单位应被认定为关联方,并应依照第36号准则进行相关披露:
(一)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二)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对于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但不构成关联方的情况,依据第36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判定。
在第36号准则中,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及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均被包括在内。
二、企业合并中经营活动或资产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标准
此部分内容主要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规定。
(一)构成业务的要素解析
按照第20号准则的规定,涉及构成业务的合并应参照第20号准则进行处理。业务指的是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当合并方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构成业务时,通常应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 投入:包括原材料、人力、必要的生产技术以及构成产出能力的其他长期资产投入。
2. 加工处理过程:指具有管理能力、运营过程,能够投入形成产出能力的系统、标准、协议、惯例或规则。
3. 产出:包括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投资者或债权人提供的收益以及企业日常活动产生的其他收益。
(二)业务构成的判断条件
合并方取得的组合应至少同时具备一项投入和一项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且二者相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时,该组合才被视为业务。组合是否有实际产出并不是判断其构成业务的必要条件。
企业在判断组合是否构成业务时,应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出发,考虑其是否可以以业务的形式进行管理和经营,而非基于合并方的管理意图或被合并方的经营历史。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也可选择采用集中度测试进行简化判断。
(三)集中度测试的操作方式
集中度测试是一种简化判断方式,用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测试时,若购买方取得的总资产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其中某一单独可辨认资产或一组类似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则该组合通过集中度测试,不构成业务。未通过集中度测试的组合,购买方应按照上述(二)的规定进行进一步判断。
购买方进行集中度测试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 确定取得总资产的公允价值,排除现金及等价物、递延所得税资产及由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形成的商誉。
2. 关于单独可辨认资产及一组类似资产的定义与考虑因素。
三、生效日期与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不要求对以往年度进行追溯调整。